馬來西亞政府在加密貨幣的監管與稅收方面採取了審慎而漸進的策略,強調在保障金融體系穩定和投資者安全的前提下,適度開放創新空間。
馬來西亞稅收種類分爲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所得稅、不動產盈餘稅和石油所得稅等;間接稅包括:國產稅、關稅和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和印花稅等。同時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實行分稅制,聯邦政府管理國家稅務,負責制定稅收政策,這些政策由內陸關稅局和皇家關稅局來執行。內陸關稅局主要負責直接稅,比如所得稅和石油稅;而皇家關稅局則負責間接稅,包括國產稅、關稅、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和印花稅等。州政府則徵收土地稅、礦產稅、森林稅、執照稅、娛樂稅、酒店稅和門牌稅等。
在馬來西亞註冊的公司,其所有收入均應繳納所得稅。對於實繳資本低於250萬馬幣(含250萬馬幣)的馬來西亞本土公司,收入第一個15萬馬幣的稅率爲15%,15萬至60萬部分稅率爲17%,之後收入按標準納稅即24%;對於實繳資本高於250萬馬幣的馬來西亞本土公司,稅率爲24%;外國公司的稅率一律爲24%。
居民在馬取得的收入和自馬境外匯入國內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在馬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均應繳納所得稅。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率爲0%-30%,5000馬幣以內的稅率爲0,超過200萬馬幣部分的稅率爲30%。外國公民的稅率固定爲30%
預扣稅由馬來西亞的付款人直接向稅務局代扣代繳。非本地公司或個人應繳納預扣稅:特殊所得(動產的使用、技術服務、提供廠房及機械安裝服務等)爲10%;利息爲15%;依照合同獲得承包費用:承包商繳納10%、僱員繳納3%;佣金、保證金、中介費等10%。根據馬來西亞政府與收款人所在國之間關於雙重徵稅的稅收規定,各國的預扣稅稅率各不相同。
房地產盈利稅適用於在馬來西亞出售土地和任何產權、選擇權或其他與土地相關的權利。包括出售不動產公司股份的利得。稅率爲:若在購置後3年內出售,稅率30%;若在購置後第4年及第5年出售,稅率分別爲20%和15%;若在購置後第6年或之後出售,稅率5%。
馬來西亞的大多數進口貨物需繳納進口稅,稅率分從價稅率和從量稅率。馬來西亞與東盟國家之間實行特惠關稅,工業產品的進口稅率爲0-5%之間;與日本實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的進口稅;與中國和韓國實行中國—東盟自貿區以及韓國—東盟自貿區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的進口稅;與澳大利亞籤訂自由貿易協定,根據協定,馬來西亞將減免自澳進口商品97%以上的關稅。
馬來西亞對包括原油、原木、鋸材和原棕油等在內的資源性產品出口徵收出口稅。從價徵收的出口稅的稅率範圍爲0至20%。
在法律層面,加密貨幣並不被視爲馬來西亞的法定貨幣,根據《2009年國家銀行法令》以及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在2014年發布的官方聲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具備法償資格,不能用作官方支付手段,商戶不具有接受義務,這也意味着加密貨幣在支付層面不享有法律保障。
盡管不承認其貨幣地位,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仍將加密貨幣中的一部分(特別是具有融資或投資特徵的加密貨幣)視爲“數字資產”,並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CMSA)下的證券監管框架。根據2019年發布的數字資產相關條例與後續的《數字資產指南》,凡是帶有投資合同性質、由第三方管理團隊運營、並有獲利預期的代幣,將被認定爲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發行和交易活動必須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批準。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也需註冊爲“認可市場運營商”(Recognized Market Operators),目前如Luno、Tokenize和SINEGY等平台已獲得合規許可。
馬來西亞不將加密貨幣視爲資本資產,同時該國稅收局尚未發布有關加密貨幣交易徵稅的任何明確指南。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加密貨幣交易都不需要繳稅。
馬來西亞目前對個人持有的加密貨幣不徵收資本利得稅,但如果是從事相關業務(如加密貨幣買賣的企業或個體),相關收益可能被視爲營業收入,需要納稅。
如果申請人活躍地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或者以某種方式被認定爲“日內交易者”(Day Trader),那麼他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加密貨幣活動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爲日內交易者:
由於馬來西亞沒有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稅務局可能會嘗試將申請人歸類爲日內交易者——即使他本人並不從事活躍交易。但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只是長期持有(囤幣),而並非以交易牟利爲目的,那麼就不會被徵稅。
在馬來西亞現行稅務框架下,僅從事加密貨幣日內交易的主體需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其應稅收益的計算遵循相對簡明的規則:即以加密貨幣處置價格扣除其成本基準(即取得成本)後的差額確認爲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以加密貨幣形式接收交易對價的納稅人,需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取得時該加密貨幣的公允市場價值確認應稅收入,並據此申報繳納所得稅。
若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從事加密貨幣交易構成《所得稅法》第33(1)條界定的“風險性商業活動”,則依據該條款,爲產生此類收入所發生的全部專屬費用(除非被第39條明確列爲不可扣除項)均可進行稅前抵扣。此項規定延伸適用至與加密貨幣持有直接關聯的利息支出及其他成本費用,從而拓寬了合規成本扣除的適用範圍。
需特別指出的是,盡管現行稅法對資本性持有與經營性交易的稅務處理存在理論區分,但在實務操作中兩者界限存在顯著模糊性。例如納稅人最初基於投資目的購入比特幣,後續將其用於債務清償等交易場景時,可能觸發稅務性質的重新認定,進而導致課稅基礎的動態調整。
馬來西亞正在積極致力於爲加密貨幣行業建立全面的監管框架。隨着市場發展與國際趨勢的演變,馬來西亞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證券委員會(SC)和國家銀行(BNM)爲核心的雙軌並行監管體系,分別負責加密貨幣的證券屬性監管與支付、反洗錢等金融穩定領域的管理。
本文簡要梳理了馬來西亞近十年來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的動態變化:
2014年,BNM宣布加密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並且不監管其應用。它還警告公衆注意加密貨幣交易的風險。
2018年,BNM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AML/CFT)政策指南草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olicy on Digital Currencies),將提供加密貨幣服務的平台列爲 “申報機構” ,要求其執行嚴格的客戶身份驗證、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上報制度。這一措施標志着馬來西亞開始將加密貨幣納入金融監管視野,並着重從反洗錢和金融透明度方面入手,建立基本的風險防控機制。
2019 年,SC宣布了新的數字貨幣監管規則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Prescription of Securities) (Digital Currency and Digital Token) Order 2019,首次將具有證券特徵的數字貨幣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監管範圍。
2020年,SC發布了更加系統性的Guidelines on Digital Assets,詳細規定了:ICO的申請條件、資金用途、投資者門檻;數字資產交易所(DAX)的合規要求,如KYC、投資者保護、技術保障等;對運營方的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合規報告等內容提出具體標準。該指南填補了此前監管制度的許多空白,使得代幣發行與平台運營有法可依,具有極強的執行力。
2021-2022年馬來西亞監管機構將重點放在平台合規性和國際標準接軌方面,SC加強對未獲授權加密平台的執法,頻繁發布投資者警示名單(Investor Alert List),提醒用戶避免在未註冊平台進行交易。同時與國際監管組織如IOSCO、FATF合作,對DeFi、穩定幣、NFT等新興資產形式進行研究評估,未立刻禁止,但保持審慎關注態度。
2024年8月19日,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C)對《數字資產指南》進行了修訂。此次更新明確了數字貨幣在《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下被視爲證券的地位,並詳細規定了通過ICO、IEO進行募資的要求,以及數字資產托管服務的運營規範。
馬來西亞政府在加密貨幣的監管與稅收方面採取了審慎而漸進的策略,強調在保障金融體系穩定和投資者安全的前提下,適度開放創新空間。馬來西亞通過證券委員會和國家銀行逐步構建起較爲明確的加密監管框架,將具有證券性質的數字資產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監管,要求加密交易平台獲得牌照並嚴格履行反洗錢(AML/CFT)義務。對於ICO、IEO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數字資產指南》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與操作規範,推動了加密市場的合規化發展。
在稅收方面,雖然馬來西亞至今未對加密貨幣徵收資本利得稅,但稅務機關已明確指出,凡是涉及活躍交易、加密報酬、挖礦等營利性行爲的個人或企業,需將相關收益納入所得稅申報。這種“用途導向”的徵稅方式在維護稅基的同時,也爲長期持有者提供了政策緩衝,維持了市場的靈活性與吸引力。
隨着加密貨幣在馬來西亞的接受度不斷上升,包括Luno、Tokenize等合規交易平台的用戶數量持續增長,市場呈現出穩步擴張的態勢。與此同時,監管機構也開始關注NFT、穩定幣、DeFi等新興形態,並參與區域性監管合作和CBDC探索項目,爲未來的政策迭代打下基礎。
未來,馬來西亞加密市場的發展預計將進一步向“合規深化,區域協同”演進。隨着國際監管標準(如FATF建議、MiCA架構)的推廣,馬來西亞可能會加強跨境數據交換、穩定幣儲備監管及平台審計機制。同時,稅務合規數字化也將成爲趨勢,推動加密貨幣正式融入主流金融體系。在這樣的政策基調下,馬來西亞有望在保障風險可控的同時,穩步釋放加密經濟的增長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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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在加密貨幣的監管與稅收方面採取了審慎而漸進的策略,強調在保障金融體系穩定和投資者安全的前提下,適度開放創新空間。
馬來西亞稅收種類分爲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所得稅、不動產盈餘稅和石油所得稅等;間接稅包括:國產稅、關稅和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和印花稅等。同時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實行分稅制,聯邦政府管理國家稅務,負責制定稅收政策,這些政策由內陸關稅局和皇家關稅局來執行。內陸關稅局主要負責直接稅,比如所得稅和石油稅;而皇家關稅局則負責間接稅,包括國產稅、關稅、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和印花稅等。州政府則徵收土地稅、礦產稅、森林稅、執照稅、娛樂稅、酒店稅和門牌稅等。
在馬來西亞註冊的公司,其所有收入均應繳納所得稅。對於實繳資本低於250萬馬幣(含250萬馬幣)的馬來西亞本土公司,收入第一個15萬馬幣的稅率爲15%,15萬至60萬部分稅率爲17%,之後收入按標準納稅即24%;對於實繳資本高於250萬馬幣的馬來西亞本土公司,稅率爲24%;外國公司的稅率一律爲24%。
居民在馬取得的收入和自馬境外匯入國內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在馬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均應繳納所得稅。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率爲0%-30%,5000馬幣以內的稅率爲0,超過200萬馬幣部分的稅率爲30%。外國公民的稅率固定爲30%
預扣稅由馬來西亞的付款人直接向稅務局代扣代繳。非本地公司或個人應繳納預扣稅:特殊所得(動產的使用、技術服務、提供廠房及機械安裝服務等)爲10%;利息爲15%;依照合同獲得承包費用:承包商繳納10%、僱員繳納3%;佣金、保證金、中介費等10%。根據馬來西亞政府與收款人所在國之間關於雙重徵稅的稅收規定,各國的預扣稅稅率各不相同。
房地產盈利稅適用於在馬來西亞出售土地和任何產權、選擇權或其他與土地相關的權利。包括出售不動產公司股份的利得。稅率爲:若在購置後3年內出售,稅率30%;若在購置後第4年及第5年出售,稅率分別爲20%和15%;若在購置後第6年或之後出售,稅率5%。
馬來西亞的大多數進口貨物需繳納進口稅,稅率分從價稅率和從量稅率。馬來西亞與東盟國家之間實行特惠關稅,工業產品的進口稅率爲0-5%之間;與日本實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的進口稅;與中國和韓國實行中國—東盟自貿區以及韓國—東盟自貿區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的進口稅;與澳大利亞籤訂自由貿易協定,根據協定,馬來西亞將減免自澳進口商品97%以上的關稅。
馬來西亞對包括原油、原木、鋸材和原棕油等在內的資源性產品出口徵收出口稅。從價徵收的出口稅的稅率範圍爲0至20%。
在法律層面,加密貨幣並不被視爲馬來西亞的法定貨幣,根據《2009年國家銀行法令》以及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在2014年發布的官方聲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具備法償資格,不能用作官方支付手段,商戶不具有接受義務,這也意味着加密貨幣在支付層面不享有法律保障。
盡管不承認其貨幣地位,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仍將加密貨幣中的一部分(特別是具有融資或投資特徵的加密貨幣)視爲“數字資產”,並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CMSA)下的證券監管框架。根據2019年發布的數字資產相關條例與後續的《數字資產指南》,凡是帶有投資合同性質、由第三方管理團隊運營、並有獲利預期的代幣,將被認定爲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發行和交易活動必須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批準。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也需註冊爲“認可市場運營商”(Recognized Market Operators),目前如Luno、Tokenize和SINEGY等平台已獲得合規許可。
馬來西亞不將加密貨幣視爲資本資產,同時該國稅收局尚未發布有關加密貨幣交易徵稅的任何明確指南。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加密貨幣交易都不需要繳稅。
馬來西亞目前對個人持有的加密貨幣不徵收資本利得稅,但如果是從事相關業務(如加密貨幣買賣的企業或個體),相關收益可能被視爲營業收入,需要納稅。
如果申請人活躍地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或者以某種方式被認定爲“日內交易者”(Day Trader),那麼他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加密貨幣活動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爲日內交易者:
由於馬來西亞沒有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稅務局可能會嘗試將申請人歸類爲日內交易者——即使他本人並不從事活躍交易。但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只是長期持有(囤幣),而並非以交易牟利爲目的,那麼就不會被徵稅。
在馬來西亞現行稅務框架下,僅從事加密貨幣日內交易的主體需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其應稅收益的計算遵循相對簡明的規則:即以加密貨幣處置價格扣除其成本基準(即取得成本)後的差額確認爲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以加密貨幣形式接收交易對價的納稅人,需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取得時該加密貨幣的公允市場價值確認應稅收入,並據此申報繳納所得稅。
若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從事加密貨幣交易構成《所得稅法》第33(1)條界定的“風險性商業活動”,則依據該條款,爲產生此類收入所發生的全部專屬費用(除非被第39條明確列爲不可扣除項)均可進行稅前抵扣。此項規定延伸適用至與加密貨幣持有直接關聯的利息支出及其他成本費用,從而拓寬了合規成本扣除的適用範圍。
需特別指出的是,盡管現行稅法對資本性持有與經營性交易的稅務處理存在理論區分,但在實務操作中兩者界限存在顯著模糊性。例如納稅人最初基於投資目的購入比特幣,後續將其用於債務清償等交易場景時,可能觸發稅務性質的重新認定,進而導致課稅基礎的動態調整。
馬來西亞正在積極致力於爲加密貨幣行業建立全面的監管框架。隨着市場發展與國際趨勢的演變,馬來西亞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證券委員會(SC)和國家銀行(BNM)爲核心的雙軌並行監管體系,分別負責加密貨幣的證券屬性監管與支付、反洗錢等金融穩定領域的管理。
本文簡要梳理了馬來西亞近十年來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的動態變化:
2014年,BNM宣布加密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並且不監管其應用。它還警告公衆注意加密貨幣交易的風險。
2018年,BNM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AML/CFT)政策指南草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olicy on Digital Currencies),將提供加密貨幣服務的平台列爲 “申報機構” ,要求其執行嚴格的客戶身份驗證、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上報制度。這一措施標志着馬來西亞開始將加密貨幣納入金融監管視野,並着重從反洗錢和金融透明度方面入手,建立基本的風險防控機制。
2019 年,SC宣布了新的數字貨幣監管規則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Prescription of Securities) (Digital Currency and Digital Token) Order 2019,首次將具有證券特徵的數字貨幣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監管範圍。
2020年,SC發布了更加系統性的Guidelines on Digital Assets,詳細規定了:ICO的申請條件、資金用途、投資者門檻;數字資產交易所(DAX)的合規要求,如KYC、投資者保護、技術保障等;對運營方的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合規報告等內容提出具體標準。該指南填補了此前監管制度的許多空白,使得代幣發行與平台運營有法可依,具有極強的執行力。
2021-2022年馬來西亞監管機構將重點放在平台合規性和國際標準接軌方面,SC加強對未獲授權加密平台的執法,頻繁發布投資者警示名單(Investor Alert List),提醒用戶避免在未註冊平台進行交易。同時與國際監管組織如IOSCO、FATF合作,對DeFi、穩定幣、NFT等新興資產形式進行研究評估,未立刻禁止,但保持審慎關注態度。
2024年8月19日,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C)對《數字資產指南》進行了修訂。此次更新明確了數字貨幣在《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下被視爲證券的地位,並詳細規定了通過ICO、IEO進行募資的要求,以及數字資產托管服務的運營規範。
馬來西亞政府在加密貨幣的監管與稅收方面採取了審慎而漸進的策略,強調在保障金融體系穩定和投資者安全的前提下,適度開放創新空間。馬來西亞通過證券委員會和國家銀行逐步構建起較爲明確的加密監管框架,將具有證券性質的數字資產納入《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監管,要求加密交易平台獲得牌照並嚴格履行反洗錢(AML/CFT)義務。對於ICO、IEO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數字資產指南》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與操作規範,推動了加密市場的合規化發展。
在稅收方面,雖然馬來西亞至今未對加密貨幣徵收資本利得稅,但稅務機關已明確指出,凡是涉及活躍交易、加密報酬、挖礦等營利性行爲的個人或企業,需將相關收益納入所得稅申報。這種“用途導向”的徵稅方式在維護稅基的同時,也爲長期持有者提供了政策緩衝,維持了市場的靈活性與吸引力。
隨着加密貨幣在馬來西亞的接受度不斷上升,包括Luno、Tokenize等合規交易平台的用戶數量持續增長,市場呈現出穩步擴張的態勢。與此同時,監管機構也開始關注NFT、穩定幣、DeFi等新興形態,並參與區域性監管合作和CBDC探索項目,爲未來的政策迭代打下基礎。
未來,馬來西亞加密市場的發展預計將進一步向“合規深化,區域協同”演進。隨着國際監管標準(如FATF建議、MiCA架構)的推廣,馬來西亞可能會加強跨境數據交換、穩定幣儲備監管及平台審計機制。同時,稅務合規數字化也將成爲趨勢,推動加密貨幣正式融入主流金融體系。在這樣的政策基調下,馬來西亞有望在保障風險可控的同時,穩步釋放加密經濟的增長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