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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SEC v. Ripple:Token經濟設計如何規避股票特徵?
作者:William
SEC 在2020 年對Ripple 提起訴訟,多年後,聯邦法院的一紙判決卻給了幣圈熊市增加了一點樂趣。我們先來看看這份判決書都說了什麼。
證券法Section 5 與Howey Test
美國1933 年證劵法Section 5 規定任何未經SEC 註冊的證券公開銷售都是違法的。
為了證明是否違反Section 5 的規定,SEC 則需要向法院證明Ripple (1)未經註冊登記進行交易,(2)直接或間接銷售證券,(3)有跨州交易。
Ripple 則辯護:銷售的XRP 不是Investment contract (證券類別),因此並不需要註冊。
美國如何定義證券?
1933 年證券法對證券採取了列舉的方式。 「證券」通常泛指任何票據、股票、國庫券、證券期貨、證券掉期、債券、信用狀、投資合約…。但又透過「投資合約」為各種新的金融工具留了一個口子,而Howey Test 是判斷某交易是否為投資合約通常採用的一個標準。如果某一交易行為符合Howey Test 關於投資合約的認定,則被認定為證券,應受證券法約束並接受SEC 的監管。
概括來看,Howey Test 對交易行為是否屬於投資合約列了4 個標準:
本案判決
在分析合約、交易或計畫是否屬於投資合約時,應採「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並注重經濟實質和整體情況。截止到2020 年底,Ripple 共採用三種方式銷售了XRP:
法院認為根據第一點內容,Ripple 曾向機構投資人銷售的XRP,符合Howey Test 關於投資合約的認定,即是屬於證券。
然而,這次判決奇怪的點在於,法院認為根據第二點,透過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程序化銷售給散戶的XRP 不符合Howey Test 的認定,不應被認定為證券。理由如下:
同時,法院也認為根據第三點內容所指的“其他類型的分配”,由於分配對象並沒有資金投入,也不符合Howey Test 關於投資合約的認定。
分析
從Howey 案的背景及發展來看,關於投資合約的認定針對的都是一級市場發行的金融工具,這多屬於科技發展帶來的新的創新型金融工具,通常也沒有成熟的公開交易場所;因此,對於XRP 這種在加密交易平台上公開交易的情形是否屬於投資合同,此前法院並沒有太多機會探討這個問題。
與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不同的是,股票天然是證券。股票與投資合約是並列的,股票無需經過Howey Test 的審查,天然就是證券。
那麼,在加密交易平台公開交易的XRP 能否直接被認定為股票呢?通常股票有以下幾個特徵:
在現實情況中,加密資產發行人在對token 經濟設計時,可以規避股票的某些特徵,從而使得加密資產直接被認定為股票變得十分困難。
從這個角度來說,在這次判決中法院將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的XRP 分開論述,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從判決影響來看,將加密資產通過加密資產交易平台、不做任何資訊揭露和市場推廣、賣給不特定對象的散戶,就能規避證券監管,這無疑會讓加密市場變成投機詐騙的天堂,不利整個加密市場長遠發展。
因此,本案的後續發展值得密切關注,也不排除最高法院將此視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而介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