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宗使用虛擬貨幣換匯的案例備受注目。根據 7 月 16 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今年 3 月宣判的一起虛擬貨幣非法換匯重大案件的通報,涉案金額高達 65 億元!案中,當事人以泰達幣(USDT)作為「中介」,協助他人將人民幣兌換為外幣。
司法機關近年來加強打擊涉及虛擬貨幣的非法換匯與外匯買賣案件,主因為中國實施外匯管制,一般民眾每人每年僅有 5 萬美元的便利換匯額度。如欲兌換更高金額,需親自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用途說明,流程繁複。
虛擬貨幣的出現確實使得突破國內外匯管制成為可能,也開啟了違法套利的空間。因此,司法機關更加關注並積極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外匯買賣及非法換匯的行為。身為 web3 律師,筆者將於中國法規框架下探討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邏輯及辯護建議,希望能為 web3 產業從業者及律師同儕提供參考。
據央視網引述華夏時報報導,2023 年底,上海一位陳女士因需向海外女兒匯款,受限於每人每年 5 萬美元的法定外匯額度,遂向一家「換匯公司」諮詢。該公司要求陳女士將人民幣匯入 A 公司帳戶,短時間後其海外女兒即收到等值外幣。此換匯公司會收取一定手續費作為酬勞。
依案件公開資訊,案發前楊某、徐某等人運用國內人頭公司,以穩定幣(如泰達幣 USDT)為媒介,為不特定客戶辦理跨境資金轉帳並從中牟利,非法經營金額高達 65 億元。操作模式為:上述境內公司收取客戶人民幣後,該款項並不經銀行或地下錢莊匯出,而直接被楊某、徐某等人換購為 USDT 等虛擬貨幣;「換匯公司」收到境內資金後會通知境外合作夥伴依照市場匯率將「庫存」外幣匯入境外客戶,此模式常作「對敲式換匯」。在允許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地區,這種以虛擬貨幣作為橋梁的人民幣及外幣對敲式換匯模式已相當成熟。
(一)法律規範
非法經營罪規定於中國刑法第 225 條,脫胎自「投機倒把罪」,稍有涉足刑事辯護領域者皆熟悉——非法經營罪被譽為經濟犯罪的「口袋罪」。主要規範四類行為:一、無資質非法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限制性買賣物品;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或原產地證明;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司法解釋
上述四類,前三者易於理解,關鍵在第四種「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早期缺乏統一標準,司法實務認定存在混亂,一些新型商業模式易被認定為非法經營。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 號),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須嚴格掌握法條第(四)項適用範圍:
一、「違反國家規定」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定,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二、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無明確司法解釋,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
(三)具體犯罪門檻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情節嚴重」常見標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非法經營金額達 500 萬元以上;二、違法所得金額達 10 萬元以上。
至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兩種:一是非法經營金額達 2,500 萬元以上;二是違法所得金額達 50 萬元以上。
所稱「非法經營金額」即指非法買賣或換匯、兌現外匯的資金總額;「違法所得金額」則是指當事人所獲利金額。
回到主題,我們撇開楊某、徐某等人的操作模式,實務中因買賣 USDT 被判非法經營罪的典型之一,就是利用 USDT 進行非法外匯買賣、非法換匯與變相外匯交易。其交易流程分為兩大步驟:
兩步驟看似獨立,實則合併就等於把人民幣換成美元。此方式即「對敲」:境內入帳人民幣,境外出帳美元,整體未經法定渠道也未申報或接受審查,因而規避國家外匯及反洗錢監管,事實上已完成非法外匯兌換——符合前述定罪標準即屬非法經營罪。
但實務上還有另一情境,即內地某主體僅負責出售 USDT 並收取人民幣,客戶自行以自身管道將 USDT 兌換外幣,境內賣出 USDT 的主體並不知情,或即便知悉亦未參與,此時境內主體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原因如下。
以 web3 刑事辯護律師角度,筆者歸納在實際代理加密貨幣案件時,針對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案件的辯護策略如下:
首先,在高度依賴口供的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須審核當事人口供對自身行為是否存在「營利性」陳述。如境內團隊不承認有非法換匯、外匯買賣動機,且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檢調機關僅憑與境外團體(即收取 USDT 並兌換外幣者)電話溝通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刑事證據採用。
其次,審查客觀性證據需具備專業知識。舉凡 USDT 交易過程,涉及區塊鏈轉帳、中心化交易所帳戶 KYC 資訊、交易時間、金流及數量等,均須審查是否相符。例如某境外交易所配合內地機關提供帳戶註冊資料(包含姓名、證件號碼、手機、電郵等),但如何確保所提供資訊確實合法?是否可能為冒用身份註冊?辯護律師需熟悉各交易所 KYC 規範,甚至境外交易所所在地的 KYC 相關法規。
最後,應謹慎審查司法鑑定、審計報告等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資料。目前有些司法機關對第三方鑑定意見、審計報告採取「一律接受」態度,視其可直接作刑事指控依據。辯護方於當事人及家屬同意下,可委託「專業人士」出庭反駁第三方意見或報告。
當然,若辯護律師本身熟稔現行中國虛擬貨幣監管政策,以及司法鑑定、評估常見的漏洞,則可在證據及鑑定環節積極尋求突破。以筆者實務經驗,涉虛擬貨幣的新型案件在證據及鑑定方面最容易獲得有效突破與辯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