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加密正當時:一覽加密監管世界地圖

中級7/2/2025, 10:27:07 AM
文章詳細探討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監管框架、執照發放以及交易所落地情況,揭示全球加密監管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近幾年來,隨着加密市場越發受到各界人士關注,對加密市場的監管需求也愈發迫切。不同國家和地區基於自身經濟、金融體系與戰略考量,紛紛出臺各具特色的監管政策,從美國 SEC 與加密企業的持續博弈,到歐盟全面鋪開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 MiCA 法案,再到新興經濟體在創新與風險間的艱難權衡,全球加密監管格局正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此刻,讓我們一同展開加密監管世界地圖,探尋這場全球監管浪潮下的隱祕脈絡。

在地圖中,我們將各個國家分爲四個類別:業務聚集區、完全合規、部分合規和不合規。判斷標準包括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50%)、監管框架與法案落地情況(30%)和交易所落地情況(20%)。

亞洲

大中華區

中國香港

在中國香港,加密資產被視爲「虛擬資產」,而非貨幣,並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監管。對於穩定幣,香港實行牌照制度,《穩定幣條例》限制持牌機構發行港元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NFT 被視爲虛擬資產;治理代幣則按照「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則進行監管。

在監管框架方面,香港於 2023 年修訂了《打擊洗錢條例》,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得牌照。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也發布了虛擬資產 ETF 的規則。SFC 負責牌照發放,目前已有 HashKey 和 OSL 首批獲得牌照,另有超過 20 家機構正在申請中。在交易所落地方面,持牌交易所被允許服務散戶。值得關注的是,比特幣和以太坊 ETF 已於 2024 年在香港上市。

香港通過積極擁抱 Web3 和虛擬資產,特別是允許散戶交易和推出虛擬資產 ETF,旨在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與中國大陸的嚴格禁令形成鮮明對比。香港證監會強制交易所發牌,並允許持牌交易所服務散戶,同時推出了比特幣 / 以太坊 ETF。在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貨幣的背景下,香港選擇了一條截然不同的道路,積極構建清晰、受監管的虛擬資產市場。允許散戶參與和推出 ETF,是其吸引全球加密資本和人才、提升市場流動性和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舉措。

中國臺灣

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貨幣持謹慎態度,不承認其貨幣地位,但對其作爲投機性數字商品進行監管,並逐步完善反洗錢和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中國臺灣地區目前不承認加密貨幣爲貨幣,自 2013 年以來,臺灣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立場是,比特幣不應被視爲貨幣,而是一種「高度投機的數字虛擬商品」。對於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但在實踐中,NFT 交易需申報利得稅。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被 FSC 認定爲證券,並受《證券交易法》監管。

監管框架:臺灣的《洗錢防制法》對虛擬資產進行規範。FSC 已下令,自 2014 年起本地銀行不得接受比特幣,也不得提供任何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對於證券型代幣發行(STO),臺灣有特定的規定,根據發行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區分監管路徑。FSC 還於 2025 年 3 月宣布起草一項專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法律,旨在從基本註冊框架轉向全面的許可制度。

牌照發放:FSC 在 2024 年根據《洗錢防制法》引入新規,要求 VASP 在提供任何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如運營交易所、交易平台、轉帳服務、托管服務或承銷活動)之前向 FSC 註冊。未註冊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對於 STO,發行人必須是臺灣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 STO 平台運營商需獲得證券商牌照,並具備至少 1 億新臺幣的實收資本。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資產的交易和所有相關金融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認爲加密貨幣擾亂金融系統,並爲洗錢、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而在司法實踐上,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爲虛擬貨幣在佔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參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83 條「虛擬貨幣具備網路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在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也已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但自 2013 年起,中國大陸的銀行被禁止從事加密貨幣業務。2017 年 9 月,中國決定在限定時間內陸續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2021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並明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加密貨幣礦場也被關閉,並且不允許開設新的礦場。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被視爲非法金融活動。

新加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新加坡將加密資產視爲「支付工具 / 商品」,這主要依據其《支付服務法案》的規定。對於穩定幣,新加坡實行持牌發行制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發行方必須具備 1:1 的儲備,並進行月度審計。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新加坡採取個案判定原則:NFT 通常不被視爲證券,而治理代幣如果帶有分紅權,則可能被視爲證券。

加密貨幣監管框架:新加坡 2022 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交易所和穩定幣進行監管。然而,近期生效的 DTSP 新規大幅縮減了牌照合規範圍,這可能影響到加密項目和交易所的離岸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通常爲加密企業頒發三類牌照:貨幣兌換、標準支付和大型支付機構,目前已有超過 20 家機構獲得牌照,其中包括 Coinbase。許多國際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但這些機構將受到 DTSP 新規的影響。

韓國

在韓國,加密資產被視爲「合法資產」,但並非法定貨幣,這主要依據《特定金融信息報告與利用法》(《特金法》)的規定。目前,《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積極推進中,有望爲加密資產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框架。現行的《特金法》主要側重於反洗錢監管。對於穩定幣,DABA 草案擬要求其儲備透明化。而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NFT 目前暫按虛擬資產監管,治理代幣則可能被納入證券範疇。

韓國實行實名制交易所許可制度,目前已有 Upbit、Bithumb 等 5 家主要交易所獲得牌照。在交易所落地方面,韓國市場主要由本土交易所主導,並且禁止外國交易所直接服務韓國居民。同時,韓國《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推進中,擬要求穩定幣儲備透明化。這種策略既保護了本土金融機構和市場份額,也便於監管機構對境內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正在經歷加密資產監管權從商品期貨交易監管局(Bappebti)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變化,預示着更全面的金融監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印度尼西亞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隨着近期監管權的轉移,加密資產被歸類爲「數字金融資產」。

監管框架:此前,印尼《商品法》對交易所進行監管。然而,近期頒布的《2024 年第 27 號 OJK 條例》(POJK 27/2024)將加密資產交易的監管權從 Bappebti 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該法規將於 2025 年 1 月 10 日生效。這一新框架爲數字資產交易所、清算機構、托管方和交易商設定了嚴格的資本金、所有權和治理要求。所有先前由 Bappebti 頒發的許可證、批準和產品註冊在不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牌照發放:牌照發放機構已從 Bappebti 轉移至 OJK。加密資產交易商的最低實收資本爲 1000 億印尼盾,並需保持至少 500 億印尼盾的股本。用於實收資本的資金不得來源於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融資等非法活動。所有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提供商必須在 2025 年 7 月前完全遵守 POJK 27/2024 的新義務和要求。

交易所落地情況:本土交易所如 Indodax 在當地活躍運營。Indodax 是一家受監管的中心化交易所,提供現貨、衍生品和場外交易(OTC)服務,並要求用戶進行 KYC 合規。

泰國

泰國正在積極塑造其加密貨幣市場,通過稅收優惠和嚴格的牌照制度,鼓勵合規交易並鞏固其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泰國,擁有、交易和挖礦加密貨幣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利潤需按照泰國法律納稅。

監管框架:泰國已制定《數字資產法》。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已批準對通過持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的加密貨幣銷售收入免徵五年資本利得稅,該政策將從 2025 年 1 月 1 日持續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這項措施旨在將泰國定位爲全球金融中心,並鼓勵居民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加密市場。

牌照發放:泰國 SEC 負責發放牌照。交易所必須獲得官方許可,並需註冊爲泰國有限或公衆有限公司。牌照要求包括最低資本金(中心化交易所 5000 萬泰銖,去中心化交易所 1000 萬泰銖)以及董事、高管和主要股東需滿足「適當人選」標準。KuCoin 已通過收購方式獲得了 SEC 牌照。

交易所落地情況:本土交易所如 Bitkub 在當地活躍,並擁有泰國最高的加密貨幣交易量。其他主要的持牌交易所包括 Orbix、Upbit Thailand、Gulf Binance 和 KuCoin TH。泰國 SEC 已對 Bybit、OKX 等五家全球加密交易所採取措施,阻止其在泰國運營,原因是它們未獲得本地牌照。Tether 也已在泰國推出了其代幣化黃金數字資產。

日本

日本是全球最早明確承認加密貨幣法律地位的國家之一,其監管框架成熟且審慎。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支付服務法》中,加密資產被承認爲「合法支付手段」。對於穩定幣,日本實行嚴格的銀行 / 信托專營制度,要求其必須掛鉤日元且可贖回,同時明確禁止算法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如 NFT,它們被視爲數字商品;而治理代幣則可能被認定爲「集合投資計劃權益」。

監管框架:日本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2020 年),正式承認加密資產爲合法支付手段。金融廳(FSA)負責監管加密市場。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還增加了「國內持有令」條款,允許政府在必要時要求平台將部分用戶資產保留在日本境內,以防止資產外流風險。在牌照發放上,FSA 負責頒發交易所牌照,目前已有 45 家持牌機構。獲得日本加密貨幣牌照的關鍵要求包括:在當地設有法律實體和辦公室、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超過 1000 萬日元,並有具體資金持有規定)、遵守 AML 和 KYC 規則、提交詳細的商業計劃以及進行持續的報告和審計。

交易所落地情況:日本市場主要由 Bitflyer 等本土交易所主導。國際平台若要進入日本市場,通常需要通過合資方式(如 Coincheck)。

歐洲

歐盟

作爲現今全球加密領域中司法監管較爲完善和廣泛的管轄區之一,歐洲正在成爲許多加密項目的合規第一站。而歐盟在加密貨幣領域展現了其作爲全球重要司法管轄區的領導力,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構建了統一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 MiCA 框架下,加密資產被定義爲「合法支付工具,但非法定貨幣」。對於穩定幣,MiCA 實施了嚴格的監管,要求其必須具備 1:1 的法幣錨定和足額儲備,並且僅允許持牌機構發行。MiCA 將穩定幣分爲資產參考代幣(ARTs)和電子貨幣代幣(EMTs)進行監管。對於其他代幣,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和治理代幣,歐盟採取分類監管思路:NFT 通常被視爲「獨特數字資產」並豁免證券規則,而治理代幣則根據其功能和所賦予的權利被視爲證券。MiCA 目前不涵蓋證券型代幣、NFT 和央行數字貨幣(CBDCs)。

監管框架:歐盟於 2023 年 6 月通過 MiCA 法案,其中穩定幣規則已於 2024 年 6 月提前生效,而法案已於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全面生效。該法案適用於歐洲 30 個國家,包括 27 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經濟區的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MiCA 旨在解決法律模糊、穩定幣風險和內幕交易等問題,通過統一規則來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誠信和金融穩定。它對加密資產的發行、服務提供商的授權、運營、儲備與贖回管理以及反洗錢(AML)監管等做出了詳細規定。此外,MiCA 還整合了《資金轉移條例》(TFR)的旅行規則,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在每次轉帳時包含發送方和接收方信息,以增強可追溯性。

牌照發放:MiCA 採用了「一地發牌,全域通用」的模式,這意味着 CASP 只需在一個成員國獲得授權,即可在所有成員國管轄範圍內合法運營,大大簡化了合規流程。CASP 必須獲得其本國主管機構的授權。牌照要求包括良好的聲譽、能力、透明度、數據保護以及符合 MiCA 附件 IV 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該要求根據服務類型從 1.5 萬歐元到 15 萬歐元不等。CASP 還需要在歐盟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並且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歐盟居民。

穩定幣落地情況:Circle 發行的 USDC 和 EURC 已獲得 MiCA 合規批準,並被視爲符合歐盟標準的穩定幣。Tether(USDT)因不符合 MiCA 的嚴格穩定幣規定,已面臨 Coinbase 和幣安等主要交易所對其在歐盟地區用戶的下架處理。

英國

英國在脫歐後,並未完全照搬 MiCA,而是選擇了一條獨立但同樣全面的監管路徑,旨在保持其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英國,加密資產被明確視爲「個人財產」,這一法律地位已在 2024 年的議會法案中得到確認。這項法案旨在爲數字資產提供與傳統財產相同的法律保護,從而增強所有者和交易者的確定性。對於穩定幣,英國採取審慎監管,要求其需獲得金融行爲監管局(FCA)的批準,並且儲備資產必須進行隔離托管。至於其他代幣,如 NFT,根據法院判例,它們也被視爲財產。治理代幣的法律地位則根據其具體用途來判定,可能被歸類爲證券或實用代幣。

監管框架:《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2023)已將加密資產納入監管範圍,並修訂了《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中「指定投資」的定義,以包含加密資產。英國央行也同步對穩定幣進行規範,將其視爲數字支付工具,並要求發行方獲得 FCA 授權。此外,《2023 年經濟犯罪和企業透明度法案》賦予執法部門凍結和追回非法加密資產的權力。財政部還發布了詳細提案,旨在爲加密資產創建金融服務監管制度,包括「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運營」等新的受監管活動。

牌照發放:FCA 負責發放相關牌照。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公司,包括運營交易平台、作爲主體交易加密資產或提供托管服務,都需要獲得 FCA 的授權。雖然英國目前沒有強制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牌照,但加密資產企業必須向 FCA 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TF)規定。註冊要求包括在英國註冊公司、設有實體辦公室、維護詳細記錄以及任命一名常駐董事。

俄羅斯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俄羅斯將加密資產歸類爲「財產」以進行沒收 ,同時又聲明 DFA「不是支付手段」,且中央銀行不承認加密貨幣爲支付手段。而俄羅斯的法律框架對數字金融資產(DFA)和數字貨幣進行了區分。DFA 被定義爲數字權利,包括貨幣債權或與證券相關的權利,並基於分布式帳本技術。根據法律規定,DFA 不被視爲支付手段。2020 年 7 月 31 日頒布的《聯邦法第 259-FZ 號——關於數字金融資產、數字貨幣和修訂俄羅斯聯邦某些法律的法案》對 DFA 的發行和流通進行了規範。此外,該法律還承認混合權利,即同時包含 DFA 以及要求轉讓物品、知識產權或服務的權利。

行業落地情況:作爲能源大國,加密挖礦產業在俄羅斯較爲盛行,而俄羅斯政府於 2024 年 10 月和 11 月開始實施兩項與加密貨幣挖礦相關的法案,引入了挖礦業務的法律定義和註冊要求。根據新立法,只有註冊的俄羅斯法人實體和個體企業家才被允許從事加密貨幣挖礦。個體礦工在能源消耗不超過政府設定限額的情況下,可以無需註冊即可運營。

盡管有這些法律,但自 2024 年末以來,只有 30% 的加密貨幣礦工向聯邦稅務局註冊,這意味着 70% 的礦工仍未註冊。鼓勵註冊的措施包括更嚴厲的懲罰,例如一項新法案將非法挖礦的罰款從 20 萬盧布提高到 200 萬盧布(約合 25500 美元)。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近期有報道稱非法挖礦農場被關閉,設備被沒收。俄羅斯內政部已根據俄羅斯刑法第 165 條對此類案件立案。

瑞士

瑞士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一直走在前列,以其靈活的代幣分類法和對區塊鏈創新的支持而聞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盡管加密貨幣在瑞士是合法的,但瑞士沒有關於虛擬加密資產買賣或將其用作商品和服務支付手段的專門法規,因此這些活動通常不需要特殊的金融市場許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根據加密資產的經濟和實際用途對其進行分類,主要分爲支付代幣、功能代幣和資產代幣,並據此進行相應監管。FINMA 指出,這些類型並非相互排斥,也可能存在混合代幣。資產代幣通常被視爲證券,而功能代幣如果在發行時具有實際功能則不被視爲證券,但如果具有投資目的則可能被視爲證券。

監管框架:瑞士於 2020 年通過了《區塊鏈法案》,全面定義了代幣權利,並修訂了多項現有聯邦法律以整合分布式帳本技術(DLT)。FINMA 已將反洗錢法案應用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並於 2019 年 8 月發布了旅行規則(Travel Rule)指南,該規則已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外,該法案還改進了區塊鏈上簿記證券的框架,並通過明確規定加密資產在破產時的隔離,增加了破產法中的法律確定性。

牌照發放:FINMA 負責頒發 VASP 牌照。提供支付代幣的托管、兌換、交易和支付服務,均屬於反洗錢法案的管轄範圍,相關服務提供商必須提前加入自律組織(SRO)。在某些特定情況下,FinTech 牌照可能足以替代銀行牌照,從而降低了許可要求。獲得瑞士加密牌照的要求包括在瑞士設立法律實體、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牌照類型從 2 萬至 10 萬瑞士法郎不等)、實施 AML 和 KYC 程序以及遵守 FATF 旅行規則。楚格州還試點推行了「加密友好」的監管沙盒。傳統銀行如 ZKB 以及 Bitstamp 等交易所已持牌提供加密服務。

美洲

美國

美國的加密資產監管格局呈現出顯著的州際差異和聯邦層面缺乏統一立法的特點,導致市場高度不確定性。而隨着特朗普上臺和 SEC 換屆導致政策推動的極具加速,聯邦層面的加密貨幣監管法案已經箭在弦上。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美國的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呈現出顯著的州際差異。在聯邦層面,美國國稅局(IRS)將其視爲「財產」,而紐約州則將其定義爲「金融資產」。對於穩定幣,GENIUS 法案草案提出支付型穩定幣不應被視爲證券,但要求其必須有 100% 的高流動性儲備。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導其分類,其中 NFT 可能被視爲證券,而治理代幣則多被認定爲證券。

監管框架:美國聯邦層面目前暫無統一的加密貨幣法案落地。SEC 主要依據證券法對代幣進行監管。此外,紐約州設有 BitLicense 牌照制度。GENIUS 穩定幣法案目前正在審議中。拍照方面,美國主要實行州級牌照(如紐約州金融服務部 NYDFS 等),以及用於反洗錢的貨幣服務業務(MSB)註冊。例如紐約州設有嚴格的 BitLicense 牌照制度,要求在紐約州運營的加密貨幣企業獲得該牌照。許多其他州也已出臺或正在審議各自的加密資產立法,例如一些州已經修訂了《統一商法典》(UCC)以適應數字資產,或對加密貨幣自助服務終端的運營商提出了特定要求。此外,從事貨幣傳輸、兌換等業務的加密企業需要向 FinCEN 註冊爲貨幣服務業務(MSB),並遵守聯邦層面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這包括實施 KYC 程序、監控可疑交易並進行報告。

交易所落地情況:Coinbase、Kraken、Crypto.com 等主要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在美國合規運營,幣安美國也在近期開通了美國地區 USD 入金功能。然而,由於此前監管的不確定性,一些國際加密貨幣交易所選擇不進入美國市場,或者只提供有限的服務。SEC 在前幾屆政府時期也對一些聲稱運營未註冊證券交易的交易所採取了執法行動。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在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方面經歷了一段獨特的歷程。該國曾於 2022 年承認比特幣爲法定貨幣,但隨後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壓力而放棄了這一立場。目前,比特幣在法律上是非法定貨幣,但在 2025 年改革後仍允許私人使用。

在監管框架方面,薩爾瓦多頒布了《數字資產發行法》(2024)。國家數字資產委員會(NCDA)負責監管,並計劃發牌。然而,該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牌照制度。盡管政府積極推廣加密貨幣納稅,但目前尚未有主流交易所大規模落地運營。

阿根廷

阿根廷嚴重的經濟不穩定和高通脹推動了加密貨幣的廣泛採用,促使政府逐步完善其監管框架,特別是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阿根廷,加密貨幣是合法的,允許使用和交易,但由於憲法規定中央銀行是唯一的貨幣發行方,因此加密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加密資產可作爲交易目的的貨幣進行分類,並且合同可以使用加密資產進行結算。對於穩定幣和代幣(如 NFT、治理代幣),阿根廷目前沒有專門的立法來明確其法律地位。

監管框架:盡管新政府(總統米萊)支持加密貨幣,但目前尚無專門的加密貨幣法案。然而,阿根廷於 2024 年頒布了第 27739 號法律,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在阿根廷稱爲 PASV)納入其法律和金融框架。該框架強制 VASP 遵守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流程,以打擊洗錢和規範行業,並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國際準則保持一致。

牌照發放:自 2024 年起,VASP 必須在阿根廷金融監管機構 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CNV)註冊才能提供加密服務。註冊要求包括:篩選和驗證客戶身分、報告新客戶註冊、進行風險評估、維護詳細記錄(包括交易和客戶數據)、監控可疑交易以及建立內部控制。不遵守規定的實體將面臨罰款、法律訴訟或吊銷執照。

中東

阿聯酋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阿聯酋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採取了積極主動的方法,旨在將自身定位爲全球金融科技和數字創新中心。在明確定義的監管框架下,加密貨幣在阿聯酋是合法的。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將加密代幣定義爲價值、權利或義務的加密安全數字表示,可用作交換媒介、支付或投資目的。它明確排除了「排除代幣」和「投資代幣」。只有 DFSA 認可的加密代幣才允許在 DIFC 中使用,但有有限的例外。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將穩定幣歸類爲虛擬資產,當它們屬於受監管活動時。

監管框架:阿聯酋主要監管機構包括:

  • 阿聯酋中央銀行(CBUAE):在阿聯酋境內監管金融活動,包括加密貨幣交易和銀行服務,確保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負責監督法幣到加密貨幣的交易。
  • 證券和商品管理局(SCA):監管阿聯酋境內的金融市場,包括數字證券和商品。與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的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和迪拜的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合作,以保持標準一致。
  • 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迪拜專門的虛擬資產監管機構,成立於 2022 年。專注於合規、投資者保護和市場穩定。
  • 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監管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內涉及加密代幣的金融服務。
  •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在其金融自由區內擁有針對虛擬資產、數字證券和衍生品的全面監管框架,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監督。

這種協作的監管方法確保數字資產被整合到法律體系中,促進創新的同時防範濫用。

牌照發放:牌照發放方面,迪拜 VARA 2.0(2025 年 6 月)引入多項更新,包括加強保證金交易控制(僅限合格和機構投資者,禁止散戶槓杆產品,VASP 需嚴格抵押管理、月度報告及強制清算機制)、正式承認資產參考虛擬資產(ARVA)、規範代幣分發(發行 / 分發需 VARA 許可,白皮書需透明披露並禁止誤導性宣傳)、建立八項核心活動(諮詢、經紀交易、托管等)的結構化許可制度(每項活動需單獨許可,明確資本充足性、風險控制等要求)及強化監督措施(擴大現場檢查、季度風險評估、罰款及刑事移交,過渡期 30 天,2025 年 6 月 19 日全面執法);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的 FSRA 監督虛擬資產法規執行,許可要求包括明確定義服務類型(托管、交易等)、符合資本 / 反洗錢 / 網路安全等標準、提交商業計劃等文件,2025 年修訂版簡化 「已接受虛擬資產(AVA)」 認證流程,賦予 FSRA 產品幹預權並禁止隱私代幣和算法穩定幣;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監管 DIFC 內加密代幣相關金融服務,要求代幣通過監管地位、透明度等識別標準,穩定幣需價格穩定、儲備隔離且每月驗證,禁止隱私 / 算法代幣,已識別比特幣等主流代幣並啓動代幣化監管沙盒。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立場,其監管框架受到伊斯蘭教法原則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雙重影響。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 沙特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態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伊斯蘭教法相關的限制。銀行系統完全禁止使用加密貨幣,金融機構也被禁止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私人擁有加密貨幣不被起訴,但交易和兌換受到嚴格限制。沙特阿拉伯中央銀行(SAMA)在 2018 年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風險的警告,並於 2021 年收緊了對加密貨幣金融交易的禁令。宗教解釋(例如,達爾·伊夫塔(Dar al-Ifta)發布的教法判決,因欺詐和缺乏真實抵押品而宣布其爲哈拉姆(不合法))影響了這些禁令。一些穩定幣或代幣如果與真實資產掛鉤,則被認爲是清真(合法)的。

監管框架: 沙特阿拉伯貨幣管理局(SAMA)和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強調對加密貨幣創新採取「審慎方法」,平衡技術進步與金融體系穩定。2024 年 7 月,Mohsen AlZahrani 被任命領導 SAMA 的虛擬資產倡議,這突顯了其致力於受控整合金融科技創新的承諾。這是更廣泛監管轉變的一部分,旨在避免全面禁令,而是與全球趨勢和區域成功經驗(如阿聯酋的 VARA 制度)進行互動。SAMA 正積極推動區塊鏈的採用,並吸引羅斯柴爾德和高盛等國際金融機構參與代幣化項目。沙特阿拉伯正在推動其自身的數字貨幣,作爲「2030 願景」的一部分。2019 年,SAMA 和阿聯酋中央銀行作爲「Aber 項目」的一部分,進行了跨境 CBDC 交易的互操作性測試。沙特阿拉伯於 2024 年加入了 mBridge CBDC 試點項目。該國在「批發型 CBDC」試點項目方面處於領先地位,這些項目旨在爲金融機構提供國內結算和跨境交易便利。

牌照發放: 沙特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宣布,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法規將於 2022 年底發布,申請可在 CMA 數字平台提交。CMA 的金融科技實驗室於 2017 年啓動,一直致力於爲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創造合適的營商環境。沙特阿拉伯的 STO 受 CMA 嚴格的證券法規監督。STO 的關鍵考量包括:註冊要求(詳細文件、招股說明書)、披露義務(透明準確的信息、財務報表、風險因素)和反欺詐措施。CMA 的法規還包括投資者認證要求,將 STO 的參與限制在能夠獨立評估風險的合格投資者。傳統金融資產的代幣化是重點關注領域,需要法律框架來解決所有權、可轉讓性和與代幣化資產相關的監管問題,確保智能合約符合法律原則。

巴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巴林是中東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監管先行者,通過巴林中央銀行(CBB)《資本市場規則手冊》下的《加密資產模塊》(CRA),構建全面監管框架。明確加密資產爲價值或權利的加密安全數字表示(不含央行數字貨幣)。

監管框架:CRA 爲加密資產提供商設立法律與運營規範,覆蓋許可、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2023 年 3 月修訂強化客戶資產保障和反洗錢措施。法規確保透明合規,與 FATF 標準一致,通過金融科技灣和監管沙盒推動創新,同時明確部分虛擬資產業務豁免監管。

牌照發放:巴林境內從事受監管加密資產服務需獲 CBB 加密資產許可證,涵蓋訂單處理、交易等服務。VASP 許可證分四類,不同類型對應不同最低資本要求和年費,申請人須爲巴林公司,需滿足註冊、商業計劃、合規等多方面要求。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吊銷許可證甚至監禁。

以色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以色列無專門加密貨幣全面法律,稅收上視加密貨幣爲資產而非貨幣。出售獲利徵 25% 資本利得稅,幣幣兌換屬應稅事件,加密業務收入按普通收入徵稅。加密貨幣交易通常無增值稅,但兌換服務平台可能需繳納,挖礦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交易需文件記錄。

監管框架:

  • CMA:2016 年起爲主管機構,要求虛擬貨幣經紀商、托管人持牌,設百萬新謝克爾股本等標準,監督穩定幣試點。
  • ISA:監管加密貨幣證券相關活動,發布法規適用指南,2024 年 8 月允許非銀行成員開展加密服務,分代幣類型監管,推動立法改革。
  • 以色列銀行:2023 年發布穩定幣原則,提議全儲備、持牌監管,研究 「數字謝克爾」,2024 年啓動測試並開展挑戰活動。

牌照發放:依相關法律,加密服務提供者需持牌,要求爲以色列主體、滿足股本且無犯罪記錄。ISA 修訂後允許非銀行機構開展加密業務,實行 「封閉式花園」 模式。實施反洗錢法規,穩定幣試點受 CMA 監管。

非洲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的加密貨幣監管格局經歷了顯著轉變,從最初的限制性立場轉向了更爲正式和全面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尼日利亞中央銀行(CBN)最初於 2021 年 2 月採取限制措施,指示銀行和金融機構關閉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帳戶,盡管並未禁止個人擁有加密貨幣。然而,2023 年 12 月,CBN 解除了限制,允許銀行向獲得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許可的加密貨幣公司提供服務。銀行現在需要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開設指定帳戶,進行廣泛的 KYC 程序並監控資金流向。這種轉變承認了監管 VASP 的必要性。ISA 2025(《2025 年投資和證券法》)明確將數字資產定義爲證券和商品,擴大了 SEC 的監管範圍。SEC 的立場是加密資產被視爲證券,除非另有證明,舉證責任在於運營商、發行人或發起人。這涵蓋了穩定幣、實用型代幣、資產參考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等廣泛的數字和加密資產。

監管框架:尼日利亞的監管環境經歷了從禁令到監管的重大轉變。CBN 最初的「禁令」 被認爲是無效的,將交易推向了 P2P 網路,並與 SEC 早期對數字資產的認可產生了監管衝突。新政府的上臺可能在政策轉變中發揮了作用,優先考慮監管而非禁止,以實現監督和稅收。這種演變標志着旨在將加密經濟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以實現更好監督、風險管理(AML/CFT)和潛在稅收的監管方法的成熟。

牌照發放:SEC 的數字資產規則手冊《數字資產發行、平台和托管新規則》(2022 年),經 ISA 2025 鞏固,爲 SEC 監管 VASP 提供了法定支持。對於任何撮合訂單、將加密貨幣轉換爲法幣或爲用戶持有資產的平台(包括通過社交媒體運營的場外交易平台),VASP 許可證是強制性的。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處罰,包括停止運營、罰款和董事被起訴。SEC 擴大了其加速監管孵化計劃(ARIP),以加快 VASP 的批準,ARIP 現已納入《修訂後的數字資產規則》,作爲註冊的途徑。ARIP 中的時間不得超過 12 個月。尼日利亞 2022 年《反洗錢法》第 30 條(金融機構)將加密貨幣運營商歸類爲報告實體。強制性要求包括向尼日利亞金融情報部門(NFIU)註冊、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監控交易以及按風險對客戶進行分類。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罰款或執法行動。

南非

南非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採取了務實且不斷演進的方法,將其視爲金融產品並致力於建立全面的合規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南非,加密資產的使用是合法的,但它們不被視爲法定貨幣。出於監管目的,加密資產根據《2002 年金融諮詢和中介服務法》(FAIS)被正式認定爲金融產品。這一分類要求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的提供商必須獲得金融服務提供商(FSP)的許可。

監管框架:南非將加密資產聲明爲「金融產品」而非貨幣,爲在現有金融服務法律框架內進行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南非儲備銀行(SARB)曾表示,「匯兌管制條例不規範加密貨幣在南非境內的轉入和轉出」,暗示需要進行改革。政府間金融科技工作組(IFWG)也建議修訂 Excon,將加密資產納入資本定義。而加密貨幣的稅收立場已明確:將適用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CGT)。南非儲備銀行(SARB)傾向於使用「加密資產」而非「貨幣」一詞。

牌照發放:金融部門行爲監管局(FSCA)是加密服務提供商的主要監管機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的許可程序於 2023 年 6 月 1 日啓動,現有機構被要求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許可申請。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FSCA 已批準了 420 份 CASP 許可申請中的 248 份,其中 9 份被拒絕。許可要求包括公司註冊、FSP 許可申請(包含加密資產子類別)、滿足「適當性」要求以及強制性的反洗錢 / 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FT)合規性。CASP 於 2022 年 12 月 19 日被正式列爲《金融情報中心法案》(FICA)下的負責機構。作爲負責機構,CASP 被要求:向金融情報中心(FIC)註冊,實施客戶身分識別和驗證(KYC/CDD),任命合規官,培訓員工,進行反洗錢 / 恐怖融資 / 擴散融資的業務風險評估,建立和維護風險管理與合規計劃,提交監管報告(SAR),並進行制裁篩查。FIC 已發布指令,要求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實施加密資產轉移的「旅行規則」。旅行規則適用於所有交易,無論金額大小,對於 5000 蘭特及以上的交易,需要更廣泛的信息範圍。

總結

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格局正處於持續演變之中,呈現出明顯的趨同與分化並存的態勢。

趨同趨勢

在全球範圍內,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FT)已成爲加密貨幣監管的普遍共識和核心要求。 而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的全面性和其「一地發牌,全域通用」的模式,正在成爲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制定自身法規的重要參考。

此外,監管機構普遍傾向於根據加密資產的功能和經濟實質進行分類,而非採取「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這種分類包括支付代幣、功能代幣、資產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商品型代幣等。這種細化的資產分類方法有助於更精準地施加監管,避免過度或不足監管,並促進了全球在資產定性方面的共識。

分化趨勢

盡管存在趨同,但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在全球範圍內仍然存在巨大差異。從完全禁止(如中國大陸、埃及)到被承認爲合法支付工具(如日本),再到被視爲個人財產(如英國)或金融產品(如南非),各國對加密資產的根本性法律定性差異顯著。這種根本性的差異,使得全球加密企業在進行跨國運營時,仍需面對復雜的法律環境和合規挑戰。

挑戰

當前全球加密貨幣監管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

  • 跨司法管轄區協調困難:盡管 FATF 和 MiCA 等推動了部分趨同,但各國出於自身經濟、政治和法律體系的考量,仍難以實現完全一致的監管。這種碎片化導致監管套利、合規成本高昂以及監管真空地帶的存在。
  • 技術發展速度與監管滯後:區塊鏈和加密技術的發展速度遠超傳統立法和監管框架的更新速度。新的加密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如 DeFi、NFT、DAO)不斷湧現,使得監管機構難以迅速制定出適應性強、前瞻性好的法規。
  • 平衡創新與風險的持續博弈: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都在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既要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以抓住數字經濟帶來的機遇,又要有效防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消費者保護不足和金融穩定風險。這一博弈過程復雜且充滿不確定性,需要持續的政策調整和市場反饋。

綜上所述,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正朝着更加成熟和精細化的方向發展,但其固有的復雜性和動態性,以及各國國情差異帶來的分化,將繼續是未來幾年全球加密市場發展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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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密正當時:一覽加密監管世界地圖

中級7/2/2025, 10:27:07 AM
文章詳細探討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監管框架、執照發放以及交易所落地情況,揭示全球加密監管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近幾年來,隨着加密市場越發受到各界人士關注,對加密市場的監管需求也愈發迫切。不同國家和地區基於自身經濟、金融體系與戰略考量,紛紛出臺各具特色的監管政策,從美國 SEC 與加密企業的持續博弈,到歐盟全面鋪開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 MiCA 法案,再到新興經濟體在創新與風險間的艱難權衡,全球加密監管格局正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此刻,讓我們一同展開加密監管世界地圖,探尋這場全球監管浪潮下的隱祕脈絡。

在地圖中,我們將各個國家分爲四個類別:業務聚集區、完全合規、部分合規和不合規。判斷標準包括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50%)、監管框架與法案落地情況(30%)和交易所落地情況(20%)。

亞洲

大中華區

中國香港

在中國香港,加密資產被視爲「虛擬資產」,而非貨幣,並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監管。對於穩定幣,香港實行牌照制度,《穩定幣條例》限制持牌機構發行港元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NFT 被視爲虛擬資產;治理代幣則按照「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則進行監管。

在監管框架方面,香港於 2023 年修訂了《打擊洗錢條例》,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得牌照。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也發布了虛擬資產 ETF 的規則。SFC 負責牌照發放,目前已有 HashKey 和 OSL 首批獲得牌照,另有超過 20 家機構正在申請中。在交易所落地方面,持牌交易所被允許服務散戶。值得關注的是,比特幣和以太坊 ETF 已於 2024 年在香港上市。

香港通過積極擁抱 Web3 和虛擬資產,特別是允許散戶交易和推出虛擬資產 ETF,旨在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與中國大陸的嚴格禁令形成鮮明對比。香港證監會強制交易所發牌,並允許持牌交易所服務散戶,同時推出了比特幣 / 以太坊 ETF。在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貨幣的背景下,香港選擇了一條截然不同的道路,積極構建清晰、受監管的虛擬資產市場。允許散戶參與和推出 ETF,是其吸引全球加密資本和人才、提升市場流動性和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舉措。

中國臺灣

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貨幣持謹慎態度,不承認其貨幣地位,但對其作爲投機性數字商品進行監管,並逐步完善反洗錢和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中國臺灣地區目前不承認加密貨幣爲貨幣,自 2013 年以來,臺灣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立場是,比特幣不應被視爲貨幣,而是一種「高度投機的數字虛擬商品」。對於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但在實踐中,NFT 交易需申報利得稅。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被 FSC 認定爲證券,並受《證券交易法》監管。

監管框架:臺灣的《洗錢防制法》對虛擬資產進行規範。FSC 已下令,自 2014 年起本地銀行不得接受比特幣,也不得提供任何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對於證券型代幣發行(STO),臺灣有特定的規定,根據發行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區分監管路徑。FSC 還於 2025 年 3 月宣布起草一項專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法律,旨在從基本註冊框架轉向全面的許可制度。

牌照發放:FSC 在 2024 年根據《洗錢防制法》引入新規,要求 VASP 在提供任何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如運營交易所、交易平台、轉帳服務、托管服務或承銷活動)之前向 FSC 註冊。未註冊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對於 STO,發行人必須是臺灣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 STO 平台運營商需獲得證券商牌照,並具備至少 1 億新臺幣的實收資本。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資產的交易和所有相關金融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認爲加密貨幣擾亂金融系統,並爲洗錢、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而在司法實踐上,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爲虛擬貨幣在佔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參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83 條「虛擬貨幣具備網路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在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也已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但自 2013 年起,中國大陸的銀行被禁止從事加密貨幣業務。2017 年 9 月,中國決定在限定時間內陸續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2021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並明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加密貨幣礦場也被關閉,並且不允許開設新的礦場。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被視爲非法金融活動。

新加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新加坡將加密資產視爲「支付工具 / 商品」,這主要依據其《支付服務法案》的規定。對於穩定幣,新加坡實行持牌發行制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發行方必須具備 1:1 的儲備,並進行月度審計。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新加坡採取個案判定原則:NFT 通常不被視爲證券,而治理代幣如果帶有分紅權,則可能被視爲證券。

加密貨幣監管框架:新加坡 2022 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交易所和穩定幣進行監管。然而,近期生效的 DTSP 新規大幅縮減了牌照合規範圍,這可能影響到加密項目和交易所的離岸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通常爲加密企業頒發三類牌照:貨幣兌換、標準支付和大型支付機構,目前已有超過 20 家機構獲得牌照,其中包括 Coinbase。許多國際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但這些機構將受到 DTSP 新規的影響。

韓國

在韓國,加密資產被視爲「合法資產」,但並非法定貨幣,這主要依據《特定金融信息報告與利用法》(《特金法》)的規定。目前,《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積極推進中,有望爲加密資產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框架。現行的《特金法》主要側重於反洗錢監管。對於穩定幣,DABA 草案擬要求其儲備透明化。而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NFT 目前暫按虛擬資產監管,治理代幣則可能被納入證券範疇。

韓國實行實名制交易所許可制度,目前已有 Upbit、Bithumb 等 5 家主要交易所獲得牌照。在交易所落地方面,韓國市場主要由本土交易所主導,並且禁止外國交易所直接服務韓國居民。同時,韓國《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推進中,擬要求穩定幣儲備透明化。這種策略既保護了本土金融機構和市場份額,也便於監管機構對境內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正在經歷加密資產監管權從商品期貨交易監管局(Bappebti)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變化,預示着更全面的金融監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印度尼西亞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隨着近期監管權的轉移,加密資產被歸類爲「數字金融資產」。

監管框架:此前,印尼《商品法》對交易所進行監管。然而,近期頒布的《2024 年第 27 號 OJK 條例》(POJK 27/2024)將加密資產交易的監管權從 Bappebti 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該法規將於 2025 年 1 月 10 日生效。這一新框架爲數字資產交易所、清算機構、托管方和交易商設定了嚴格的資本金、所有權和治理要求。所有先前由 Bappebti 頒發的許可證、批準和產品註冊在不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牌照發放:牌照發放機構已從 Bappebti 轉移至 OJK。加密資產交易商的最低實收資本爲 1000 億印尼盾,並需保持至少 500 億印尼盾的股本。用於實收資本的資金不得來源於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融資等非法活動。所有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提供商必須在 2025 年 7 月前完全遵守 POJK 27/2024 的新義務和要求。

交易所落地情況:本土交易所如 Indodax 在當地活躍運營。Indodax 是一家受監管的中心化交易所,提供現貨、衍生品和場外交易(OTC)服務,並要求用戶進行 KYC 合規。

泰國

泰國正在積極塑造其加密貨幣市場,通過稅收優惠和嚴格的牌照制度,鼓勵合規交易並鞏固其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泰國,擁有、交易和挖礦加密貨幣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利潤需按照泰國法律納稅。

監管框架:泰國已制定《數字資產法》。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已批準對通過持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的加密貨幣銷售收入免徵五年資本利得稅,該政策將從 2025 年 1 月 1 日持續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這項措施旨在將泰國定位爲全球金融中心,並鼓勵居民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加密市場。

牌照發放:泰國 SEC 負責發放牌照。交易所必須獲得官方許可,並需註冊爲泰國有限或公衆有限公司。牌照要求包括最低資本金(中心化交易所 5000 萬泰銖,去中心化交易所 1000 萬泰銖)以及董事、高管和主要股東需滿足「適當人選」標準。KuCoin 已通過收購方式獲得了 SEC 牌照。

交易所落地情況:本土交易所如 Bitkub 在當地活躍,並擁有泰國最高的加密貨幣交易量。其他主要的持牌交易所包括 Orbix、Upbit Thailand、Gulf Binance 和 KuCoin TH。泰國 SEC 已對 Bybit、OKX 等五家全球加密交易所採取措施,阻止其在泰國運營,原因是它們未獲得本地牌照。Tether 也已在泰國推出了其代幣化黃金數字資產。

日本

日本是全球最早明確承認加密貨幣法律地位的國家之一,其監管框架成熟且審慎。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支付服務法》中,加密資產被承認爲「合法支付手段」。對於穩定幣,日本實行嚴格的銀行 / 信托專營制度,要求其必須掛鉤日元且可贖回,同時明確禁止算法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如 NFT,它們被視爲數字商品;而治理代幣則可能被認定爲「集合投資計劃權益」。

監管框架:日本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2020 年),正式承認加密資產爲合法支付手段。金融廳(FSA)負責監管加密市場。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還增加了「國內持有令」條款,允許政府在必要時要求平台將部分用戶資產保留在日本境內,以防止資產外流風險。在牌照發放上,FSA 負責頒發交易所牌照,目前已有 45 家持牌機構。獲得日本加密貨幣牌照的關鍵要求包括:在當地設有法律實體和辦公室、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超過 1000 萬日元,並有具體資金持有規定)、遵守 AML 和 KYC 規則、提交詳細的商業計劃以及進行持續的報告和審計。

交易所落地情況:日本市場主要由 Bitflyer 等本土交易所主導。國際平台若要進入日本市場,通常需要通過合資方式(如 Coincheck)。

歐洲

歐盟

作爲現今全球加密領域中司法監管較爲完善和廣泛的管轄區之一,歐洲正在成爲許多加密項目的合規第一站。而歐盟在加密貨幣領域展現了其作爲全球重要司法管轄區的領導力,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構建了統一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 MiCA 框架下,加密資產被定義爲「合法支付工具,但非法定貨幣」。對於穩定幣,MiCA 實施了嚴格的監管,要求其必須具備 1:1 的法幣錨定和足額儲備,並且僅允許持牌機構發行。MiCA 將穩定幣分爲資產參考代幣(ARTs)和電子貨幣代幣(EMTs)進行監管。對於其他代幣,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和治理代幣,歐盟採取分類監管思路:NFT 通常被視爲「獨特數字資產」並豁免證券規則,而治理代幣則根據其功能和所賦予的權利被視爲證券。MiCA 目前不涵蓋證券型代幣、NFT 和央行數字貨幣(CBDCs)。

監管框架:歐盟於 2023 年 6 月通過 MiCA 法案,其中穩定幣規則已於 2024 年 6 月提前生效,而法案已於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全面生效。該法案適用於歐洲 30 個國家,包括 27 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經濟區的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MiCA 旨在解決法律模糊、穩定幣風險和內幕交易等問題,通過統一規則來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誠信和金融穩定。它對加密資產的發行、服務提供商的授權、運營、儲備與贖回管理以及反洗錢(AML)監管等做出了詳細規定。此外,MiCA 還整合了《資金轉移條例》(TFR)的旅行規則,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在每次轉帳時包含發送方和接收方信息,以增強可追溯性。

牌照發放:MiCA 採用了「一地發牌,全域通用」的模式,這意味着 CASP 只需在一個成員國獲得授權,即可在所有成員國管轄範圍內合法運營,大大簡化了合規流程。CASP 必須獲得其本國主管機構的授權。牌照要求包括良好的聲譽、能力、透明度、數據保護以及符合 MiCA 附件 IV 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該要求根據服務類型從 1.5 萬歐元到 15 萬歐元不等。CASP 還需要在歐盟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並且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歐盟居民。

穩定幣落地情況:Circle 發行的 USDC 和 EURC 已獲得 MiCA 合規批準,並被視爲符合歐盟標準的穩定幣。Tether(USDT)因不符合 MiCA 的嚴格穩定幣規定,已面臨 Coinbase 和幣安等主要交易所對其在歐盟地區用戶的下架處理。

英國

英國在脫歐後,並未完全照搬 MiCA,而是選擇了一條獨立但同樣全面的監管路徑,旨在保持其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英國,加密資產被明確視爲「個人財產」,這一法律地位已在 2024 年的議會法案中得到確認。這項法案旨在爲數字資產提供與傳統財產相同的法律保護,從而增強所有者和交易者的確定性。對於穩定幣,英國採取審慎監管,要求其需獲得金融行爲監管局(FCA)的批準,並且儲備資產必須進行隔離托管。至於其他代幣,如 NFT,根據法院判例,它們也被視爲財產。治理代幣的法律地位則根據其具體用途來判定,可能被歸類爲證券或實用代幣。

監管框架:《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2023)已將加密資產納入監管範圍,並修訂了《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中「指定投資」的定義,以包含加密資產。英國央行也同步對穩定幣進行規範,將其視爲數字支付工具,並要求發行方獲得 FCA 授權。此外,《2023 年經濟犯罪和企業透明度法案》賦予執法部門凍結和追回非法加密資產的權力。財政部還發布了詳細提案,旨在爲加密資產創建金融服務監管制度,包括「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運營」等新的受監管活動。

牌照發放:FCA 負責發放相關牌照。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公司,包括運營交易平台、作爲主體交易加密資產或提供托管服務,都需要獲得 FCA 的授權。雖然英國目前沒有強制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牌照,但加密資產企業必須向 FCA 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TF)規定。註冊要求包括在英國註冊公司、設有實體辦公室、維護詳細記錄以及任命一名常駐董事。

俄羅斯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俄羅斯將加密資產歸類爲「財產」以進行沒收 ,同時又聲明 DFA「不是支付手段」,且中央銀行不承認加密貨幣爲支付手段。而俄羅斯的法律框架對數字金融資產(DFA)和數字貨幣進行了區分。DFA 被定義爲數字權利,包括貨幣債權或與證券相關的權利,並基於分布式帳本技術。根據法律規定,DFA 不被視爲支付手段。2020 年 7 月 31 日頒布的《聯邦法第 259-FZ 號——關於數字金融資產、數字貨幣和修訂俄羅斯聯邦某些法律的法案》對 DFA 的發行和流通進行了規範。此外,該法律還承認混合權利,即同時包含 DFA 以及要求轉讓物品、知識產權或服務的權利。

行業落地情況:作爲能源大國,加密挖礦產業在俄羅斯較爲盛行,而俄羅斯政府於 2024 年 10 月和 11 月開始實施兩項與加密貨幣挖礦相關的法案,引入了挖礦業務的法律定義和註冊要求。根據新立法,只有註冊的俄羅斯法人實體和個體企業家才被允許從事加密貨幣挖礦。個體礦工在能源消耗不超過政府設定限額的情況下,可以無需註冊即可運營。

盡管有這些法律,但自 2024 年末以來,只有 30% 的加密貨幣礦工向聯邦稅務局註冊,這意味着 70% 的礦工仍未註冊。鼓勵註冊的措施包括更嚴厲的懲罰,例如一項新法案將非法挖礦的罰款從 20 萬盧布提高到 200 萬盧布(約合 25500 美元)。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近期有報道稱非法挖礦農場被關閉,設備被沒收。俄羅斯內政部已根據俄羅斯刑法第 165 條對此類案件立案。

瑞士

瑞士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一直走在前列,以其靈活的代幣分類法和對區塊鏈創新的支持而聞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盡管加密貨幣在瑞士是合法的,但瑞士沒有關於虛擬加密資產買賣或將其用作商品和服務支付手段的專門法規,因此這些活動通常不需要特殊的金融市場許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根據加密資產的經濟和實際用途對其進行分類,主要分爲支付代幣、功能代幣和資產代幣,並據此進行相應監管。FINMA 指出,這些類型並非相互排斥,也可能存在混合代幣。資產代幣通常被視爲證券,而功能代幣如果在發行時具有實際功能則不被視爲證券,但如果具有投資目的則可能被視爲證券。

監管框架:瑞士於 2020 年通過了《區塊鏈法案》,全面定義了代幣權利,並修訂了多項現有聯邦法律以整合分布式帳本技術(DLT)。FINMA 已將反洗錢法案應用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並於 2019 年 8 月發布了旅行規則(Travel Rule)指南,該規則已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外,該法案還改進了區塊鏈上簿記證券的框架,並通過明確規定加密資產在破產時的隔離,增加了破產法中的法律確定性。

牌照發放:FINMA 負責頒發 VASP 牌照。提供支付代幣的托管、兌換、交易和支付服務,均屬於反洗錢法案的管轄範圍,相關服務提供商必須提前加入自律組織(SRO)。在某些特定情況下,FinTech 牌照可能足以替代銀行牌照,從而降低了許可要求。獲得瑞士加密牌照的要求包括在瑞士設立法律實體、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牌照類型從 2 萬至 10 萬瑞士法郎不等)、實施 AML 和 KYC 程序以及遵守 FATF 旅行規則。楚格州還試點推行了「加密友好」的監管沙盒。傳統銀行如 ZKB 以及 Bitstamp 等交易所已持牌提供加密服務。

美洲

美國

美國的加密資產監管格局呈現出顯著的州際差異和聯邦層面缺乏統一立法的特點,導致市場高度不確定性。而隨着特朗普上臺和 SEC 換屆導致政策推動的極具加速,聯邦層面的加密貨幣監管法案已經箭在弦上。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美國的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呈現出顯著的州際差異。在聯邦層面,美國國稅局(IRS)將其視爲「財產」,而紐約州則將其定義爲「金融資產」。對於穩定幣,GENIUS 法案草案提出支付型穩定幣不應被視爲證券,但要求其必須有 100% 的高流動性儲備。對於其他代幣,如 NFT 和治理代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導其分類,其中 NFT 可能被視爲證券,而治理代幣則多被認定爲證券。

監管框架:美國聯邦層面目前暫無統一的加密貨幣法案落地。SEC 主要依據證券法對代幣進行監管。此外,紐約州設有 BitLicense 牌照制度。GENIUS 穩定幣法案目前正在審議中。拍照方面,美國主要實行州級牌照(如紐約州金融服務部 NYDFS 等),以及用於反洗錢的貨幣服務業務(MSB)註冊。例如紐約州設有嚴格的 BitLicense 牌照制度,要求在紐約州運營的加密貨幣企業獲得該牌照。許多其他州也已出臺或正在審議各自的加密資產立法,例如一些州已經修訂了《統一商法典》(UCC)以適應數字資產,或對加密貨幣自助服務終端的運營商提出了特定要求。此外,從事貨幣傳輸、兌換等業務的加密企業需要向 FinCEN 註冊爲貨幣服務業務(MSB),並遵守聯邦層面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這包括實施 KYC 程序、監控可疑交易並進行報告。

交易所落地情況:Coinbase、Kraken、Crypto.com 等主要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在美國合規運營,幣安美國也在近期開通了美國地區 USD 入金功能。然而,由於此前監管的不確定性,一些國際加密貨幣交易所選擇不進入美國市場,或者只提供有限的服務。SEC 在前幾屆政府時期也對一些聲稱運營未註冊證券交易的交易所採取了執法行動。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在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方面經歷了一段獨特的歷程。該國曾於 2022 年承認比特幣爲法定貨幣,但隨後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壓力而放棄了這一立場。目前,比特幣在法律上是非法定貨幣,但在 2025 年改革後仍允許私人使用。

在監管框架方面,薩爾瓦多頒布了《數字資產發行法》(2024)。國家數字資產委員會(NCDA)負責監管,並計劃發牌。然而,該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牌照制度。盡管政府積極推廣加密貨幣納稅,但目前尚未有主流交易所大規模落地運營。

阿根廷

阿根廷嚴重的經濟不穩定和高通脹推動了加密貨幣的廣泛採用,促使政府逐步完善其監管框架,特別是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阿根廷,加密貨幣是合法的,允許使用和交易,但由於憲法規定中央銀行是唯一的貨幣發行方,因此加密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加密資產可作爲交易目的的貨幣進行分類,並且合同可以使用加密資產進行結算。對於穩定幣和代幣(如 NFT、治理代幣),阿根廷目前沒有專門的立法來明確其法律地位。

監管框架:盡管新政府(總統米萊)支持加密貨幣,但目前尚無專門的加密貨幣法案。然而,阿根廷於 2024 年頒布了第 27739 號法律,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在阿根廷稱爲 PASV)納入其法律和金融框架。該框架強制 VASP 遵守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流程,以打擊洗錢和規範行業,並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國際準則保持一致。

牌照發放:自 2024 年起,VASP 必須在阿根廷金融監管機構 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CNV)註冊才能提供加密服務。註冊要求包括:篩選和驗證客戶身分、報告新客戶註冊、進行風險評估、維護詳細記錄(包括交易和客戶數據)、監控可疑交易以及建立內部控制。不遵守規定的實體將面臨罰款、法律訴訟或吊銷執照。

中東

阿聯酋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阿聯酋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採取了積極主動的方法,旨在將自身定位爲全球金融科技和數字創新中心。在明確定義的監管框架下,加密貨幣在阿聯酋是合法的。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將加密代幣定義爲價值、權利或義務的加密安全數字表示,可用作交換媒介、支付或投資目的。它明確排除了「排除代幣」和「投資代幣」。只有 DFSA 認可的加密代幣才允許在 DIFC 中使用,但有有限的例外。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將穩定幣歸類爲虛擬資產,當它們屬於受監管活動時。

監管框架:阿聯酋主要監管機構包括:

  • 阿聯酋中央銀行(CBUAE):在阿聯酋境內監管金融活動,包括加密貨幣交易和銀行服務,確保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負責監督法幣到加密貨幣的交易。
  • 證券和商品管理局(SCA):監管阿聯酋境內的金融市場,包括數字證券和商品。與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的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和迪拜的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合作,以保持標準一致。
  • 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迪拜專門的虛擬資產監管機構,成立於 2022 年。專注於合規、投資者保護和市場穩定。
  • 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監管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內涉及加密代幣的金融服務。
  •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在其金融自由區內擁有針對虛擬資產、數字證券和衍生品的全面監管框架,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監督。

這種協作的監管方法確保數字資產被整合到法律體系中,促進創新的同時防範濫用。

牌照發放:牌照發放方面,迪拜 VARA 2.0(2025 年 6 月)引入多項更新,包括加強保證金交易控制(僅限合格和機構投資者,禁止散戶槓杆產品,VASP 需嚴格抵押管理、月度報告及強制清算機制)、正式承認資產參考虛擬資產(ARVA)、規範代幣分發(發行 / 分發需 VARA 許可,白皮書需透明披露並禁止誤導性宣傳)、建立八項核心活動(諮詢、經紀交易、托管等)的結構化許可制度(每項活動需單獨許可,明確資本充足性、風險控制等要求)及強化監督措施(擴大現場檢查、季度風險評估、罰款及刑事移交,過渡期 30 天,2025 年 6 月 19 日全面執法);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的 FSRA 監督虛擬資產法規執行,許可要求包括明確定義服務類型(托管、交易等)、符合資本 / 反洗錢 / 網路安全等標準、提交商業計劃等文件,2025 年修訂版簡化 「已接受虛擬資產(AVA)」 認證流程,賦予 FSRA 產品幹預權並禁止隱私代幣和算法穩定幣;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監管 DIFC 內加密代幣相關金融服務,要求代幣通過監管地位、透明度等識別標準,穩定幣需價格穩定、儲備隔離且每月驗證,禁止隱私 / 算法代幣,已識別比特幣等主流代幣並啓動代幣化監管沙盒。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立場,其監管框架受到伊斯蘭教法原則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雙重影響。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 沙特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態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伊斯蘭教法相關的限制。銀行系統完全禁止使用加密貨幣,金融機構也被禁止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私人擁有加密貨幣不被起訴,但交易和兌換受到嚴格限制。沙特阿拉伯中央銀行(SAMA)在 2018 年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風險的警告,並於 2021 年收緊了對加密貨幣金融交易的禁令。宗教解釋(例如,達爾·伊夫塔(Dar al-Ifta)發布的教法判決,因欺詐和缺乏真實抵押品而宣布其爲哈拉姆(不合法))影響了這些禁令。一些穩定幣或代幣如果與真實資產掛鉤,則被認爲是清真(合法)的。

監管框架: 沙特阿拉伯貨幣管理局(SAMA)和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強調對加密貨幣創新採取「審慎方法」,平衡技術進步與金融體系穩定。2024 年 7 月,Mohsen AlZahrani 被任命領導 SAMA 的虛擬資產倡議,這突顯了其致力於受控整合金融科技創新的承諾。這是更廣泛監管轉變的一部分,旨在避免全面禁令,而是與全球趨勢和區域成功經驗(如阿聯酋的 VARA 制度)進行互動。SAMA 正積極推動區塊鏈的採用,並吸引羅斯柴爾德和高盛等國際金融機構參與代幣化項目。沙特阿拉伯正在推動其自身的數字貨幣,作爲「2030 願景」的一部分。2019 年,SAMA 和阿聯酋中央銀行作爲「Aber 項目」的一部分,進行了跨境 CBDC 交易的互操作性測試。沙特阿拉伯於 2024 年加入了 mBridge CBDC 試點項目。該國在「批發型 CBDC」試點項目方面處於領先地位,這些項目旨在爲金融機構提供國內結算和跨境交易便利。

牌照發放: 沙特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宣布,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法規將於 2022 年底發布,申請可在 CMA 數字平台提交。CMA 的金融科技實驗室於 2017 年啓動,一直致力於爲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創造合適的營商環境。沙特阿拉伯的 STO 受 CMA 嚴格的證券法規監督。STO 的關鍵考量包括:註冊要求(詳細文件、招股說明書)、披露義務(透明準確的信息、財務報表、風險因素)和反欺詐措施。CMA 的法規還包括投資者認證要求,將 STO 的參與限制在能夠獨立評估風險的合格投資者。傳統金融資產的代幣化是重點關注領域,需要法律框架來解決所有權、可轉讓性和與代幣化資產相關的監管問題,確保智能合約符合法律原則。

巴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巴林是中東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監管先行者,通過巴林中央銀行(CBB)《資本市場規則手冊》下的《加密資產模塊》(CRA),構建全面監管框架。明確加密資產爲價值或權利的加密安全數字表示(不含央行數字貨幣)。

監管框架:CRA 爲加密資產提供商設立法律與運營規範,覆蓋許可、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2023 年 3 月修訂強化客戶資產保障和反洗錢措施。法規確保透明合規,與 FATF 標準一致,通過金融科技灣和監管沙盒推動創新,同時明確部分虛擬資產業務豁免監管。

牌照發放:巴林境內從事受監管加密資產服務需獲 CBB 加密資產許可證,涵蓋訂單處理、交易等服務。VASP 許可證分四類,不同類型對應不同最低資本要求和年費,申請人須爲巴林公司,需滿足註冊、商業計劃、合規等多方面要求。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吊銷許可證甚至監禁。

以色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以色列無專門加密貨幣全面法律,稅收上視加密貨幣爲資產而非貨幣。出售獲利徵 25% 資本利得稅,幣幣兌換屬應稅事件,加密業務收入按普通收入徵稅。加密貨幣交易通常無增值稅,但兌換服務平台可能需繳納,挖礦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交易需文件記錄。

監管框架:

  • CMA:2016 年起爲主管機構,要求虛擬貨幣經紀商、托管人持牌,設百萬新謝克爾股本等標準,監督穩定幣試點。
  • ISA:監管加密貨幣證券相關活動,發布法規適用指南,2024 年 8 月允許非銀行成員開展加密服務,分代幣類型監管,推動立法改革。
  • 以色列銀行:2023 年發布穩定幣原則,提議全儲備、持牌監管,研究 「數字謝克爾」,2024 年啓動測試並開展挑戰活動。

牌照發放:依相關法律,加密服務提供者需持牌,要求爲以色列主體、滿足股本且無犯罪記錄。ISA 修訂後允許非銀行機構開展加密業務,實行 「封閉式花園」 模式。實施反洗錢法規,穩定幣試點受 CMA 監管。

非洲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的加密貨幣監管格局經歷了顯著轉變,從最初的限制性立場轉向了更爲正式和全面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尼日利亞中央銀行(CBN)最初於 2021 年 2 月採取限制措施,指示銀行和金融機構關閉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帳戶,盡管並未禁止個人擁有加密貨幣。然而,2023 年 12 月,CBN 解除了限制,允許銀行向獲得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許可的加密貨幣公司提供服務。銀行現在需要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開設指定帳戶,進行廣泛的 KYC 程序並監控資金流向。這種轉變承認了監管 VASP 的必要性。ISA 2025(《2025 年投資和證券法》)明確將數字資產定義爲證券和商品,擴大了 SEC 的監管範圍。SEC 的立場是加密資產被視爲證券,除非另有證明,舉證責任在於運營商、發行人或發起人。這涵蓋了穩定幣、實用型代幣、資產參考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等廣泛的數字和加密資產。

監管框架:尼日利亞的監管環境經歷了從禁令到監管的重大轉變。CBN 最初的「禁令」 被認爲是無效的,將交易推向了 P2P 網路,並與 SEC 早期對數字資產的認可產生了監管衝突。新政府的上臺可能在政策轉變中發揮了作用,優先考慮監管而非禁止,以實現監督和稅收。這種演變標志着旨在將加密經濟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以實現更好監督、風險管理(AML/CFT)和潛在稅收的監管方法的成熟。

牌照發放:SEC 的數字資產規則手冊《數字資產發行、平台和托管新規則》(2022 年),經 ISA 2025 鞏固,爲 SEC 監管 VASP 提供了法定支持。對於任何撮合訂單、將加密貨幣轉換爲法幣或爲用戶持有資產的平台(包括通過社交媒體運營的場外交易平台),VASP 許可證是強制性的。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處罰,包括停止運營、罰款和董事被起訴。SEC 擴大了其加速監管孵化計劃(ARIP),以加快 VASP 的批準,ARIP 現已納入《修訂後的數字資產規則》,作爲註冊的途徑。ARIP 中的時間不得超過 12 個月。尼日利亞 2022 年《反洗錢法》第 30 條(金融機構)將加密貨幣運營商歸類爲報告實體。強制性要求包括向尼日利亞金融情報部門(NFIU)註冊、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監控交易以及按風險對客戶進行分類。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罰款或執法行動。

南非

南非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採取了務實且不斷演進的方法,將其視爲金融產品並致力於建立全面的合規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南非,加密資產的使用是合法的,但它們不被視爲法定貨幣。出於監管目的,加密資產根據《2002 年金融諮詢和中介服務法》(FAIS)被正式認定爲金融產品。這一分類要求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的提供商必須獲得金融服務提供商(FSP)的許可。

監管框架:南非將加密資產聲明爲「金融產品」而非貨幣,爲在現有金融服務法律框架內進行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南非儲備銀行(SARB)曾表示,「匯兌管制條例不規範加密貨幣在南非境內的轉入和轉出」,暗示需要進行改革。政府間金融科技工作組(IFWG)也建議修訂 Excon,將加密資產納入資本定義。而加密貨幣的稅收立場已明確:將適用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CGT)。南非儲備銀行(SARB)傾向於使用「加密資產」而非「貨幣」一詞。

牌照發放:金融部門行爲監管局(FSCA)是加密服務提供商的主要監管機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的許可程序於 2023 年 6 月 1 日啓動,現有機構被要求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許可申請。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FSCA 已批準了 420 份 CASP 許可申請中的 248 份,其中 9 份被拒絕。許可要求包括公司註冊、FSP 許可申請(包含加密資產子類別)、滿足「適當性」要求以及強制性的反洗錢 / 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FT)合規性。CASP 於 2022 年 12 月 19 日被正式列爲《金融情報中心法案》(FICA)下的負責機構。作爲負責機構,CASP 被要求:向金融情報中心(FIC)註冊,實施客戶身分識別和驗證(KYC/CDD),任命合規官,培訓員工,進行反洗錢 / 恐怖融資 / 擴散融資的業務風險評估,建立和維護風險管理與合規計劃,提交監管報告(SAR),並進行制裁篩查。FIC 已發布指令,要求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實施加密資產轉移的「旅行規則」。旅行規則適用於所有交易,無論金額大小,對於 5000 蘭特及以上的交易,需要更廣泛的信息範圍。

總結

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格局正處於持續演變之中,呈現出明顯的趨同與分化並存的態勢。

趨同趨勢

在全球範圍內,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FT)已成爲加密貨幣監管的普遍共識和核心要求。 而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的全面性和其「一地發牌,全域通用」的模式,正在成爲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制定自身法規的重要參考。

此外,監管機構普遍傾向於根據加密資產的功能和經濟實質進行分類,而非採取「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這種分類包括支付代幣、功能代幣、資產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商品型代幣等。這種細化的資產分類方法有助於更精準地施加監管,避免過度或不足監管,並促進了全球在資產定性方面的共識。

分化趨勢

盡管存在趨同,但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在全球範圍內仍然存在巨大差異。從完全禁止(如中國大陸、埃及)到被承認爲合法支付工具(如日本),再到被視爲個人財產(如英國)或金融產品(如南非),各國對加密資產的根本性法律定性差異顯著。這種根本性的差異,使得全球加密企業在進行跨國運營時,仍需面對復雜的法律環境和合規挑戰。

挑戰

當前全球加密貨幣監管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

  • 跨司法管轄區協調困難:盡管 FATF 和 MiCA 等推動了部分趨同,但各國出於自身經濟、政治和法律體系的考量,仍難以實現完全一致的監管。這種碎片化導致監管套利、合規成本高昂以及監管真空地帶的存在。
  • 技術發展速度與監管滯後:區塊鏈和加密技術的發展速度遠超傳統立法和監管框架的更新速度。新的加密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如 DeFi、NFT、DAO)不斷湧現,使得監管機構難以迅速制定出適應性強、前瞻性好的法規。
  • 平衡創新與風險的持續博弈: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都在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既要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以抓住數字經濟帶來的機遇,又要有效防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消費者保護不足和金融穩定風險。這一博弈過程復雜且充滿不確定性,需要持續的政策調整和市場反饋。

綜上所述,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正朝着更加成熟和精細化的方向發展,但其固有的復雜性和動態性,以及各國國情差異帶來的分化,將繼續是未來幾年全球加密市場發展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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